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四条 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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