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条 对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对调整、修改内容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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