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产业园区总体规划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