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不得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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