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干预、限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未对规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未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行为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违法干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干预、限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未对规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未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行为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