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相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的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