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