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