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条 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八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并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成果...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必须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后,方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一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二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五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矿...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和造成地质灾害。因勘查、...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关闭矿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不...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专门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洗)矿设计方案和工艺流程合理;
(二)选(洗...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应当避免压覆矿床。建设单位报批...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品销售和运输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禁止以承包等...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从事选(洗)矿生产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四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十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