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一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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