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为三年,中型矿山为二年,小型矿山为一年。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他探矿权申请和采矿权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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