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品销售和运输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