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勘查作业区、矿区范围内探矿、采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