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