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了解有关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报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和财务报表,应当予以保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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