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应当避免压覆矿床。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