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