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八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并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