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