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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