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八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企业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和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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