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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