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