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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