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山东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