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