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