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