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