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