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员,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