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八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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