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者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