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