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第二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以及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统筹城乡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
第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教育、帮助劳动者树立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念,加强劳动技能学习,提高就业、...
第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不同而受歧...
第七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依法招...
第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对全省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
第九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民...
第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状况作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指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
第十二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并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评,确保...
第十三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金融...
第十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
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
第十五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就...
第十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重点群体的就业调控制度,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
第十七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
第十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统筹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实现劳动者就业的统筹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小城...
第十九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高等教育政策,开展高等学校就业状况评估,指导高等学校根据市场就...
第二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企业吸...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和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就业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动态监...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就业、失业指标体系和调查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人力资...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促进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优先扶持科技、综合资源利用、农副产品加工、贸易促进、社区服务...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七条 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按照...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小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融资等扶持,并在场地...
第三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接受本级公...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就业信息网络和设施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三)...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
第四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四十条 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依法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适时调整灵活就业职...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核发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查验就业、...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女性四十周岁、...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和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岗位援助制度,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职业教育、培训投入,引导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社会需求确定办...
第五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规划建设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实训服务。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三至十二个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四条 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参加...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定点培训机构,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七条 建立就业实习制度,鼓励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参加就业实习,提高其就业能力。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考核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
第六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就...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指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或者未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由人...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至四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七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