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或者未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