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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