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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