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