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指导、检查,定期对其完成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