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