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考核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