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就业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