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