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应当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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