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四条 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参加培训者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