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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