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三至十二个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