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定点培训机构,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对培训成果进行绩效考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