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